发布日期:2024-10-19 浏览次数:2
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,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苏州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。
第三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)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。
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。
第二章 提取条件
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,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:
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房的;
(二)偿还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房贷款本息的;
(三)租赁住房的;
(四)离休、退休的;
(五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;
(六)出境定居的;
(七)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;
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章 提取程序
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,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
第七条 单位收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后,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公积金中心。
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收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材料后,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,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和单位。
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,应当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的个人银行账户。
第十条 职工对公积金中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,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复核申请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,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。
第四章 提取额度和期限
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和期限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。
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,不得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分之五十。
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期限,自提取申请之日起计算,最长不超过五年。
第五章 法律责任
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以虚假材料、虚假手续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还,并处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,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苏州市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规定,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苏州市人民政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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